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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2-04-11 11:56 浏览数:1179

湖南工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风气的建设,提高科学研究质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风是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总和反映。高校学风建设包括治学之风、教学之风、学习之风。本细则侧重于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二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要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风建设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构,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照调查仲裁结论向校务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监察室、科技产业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处,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定期检查学风建设工作,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是学风建设的主体,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六条 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教育。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学校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七条 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要避免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和职称评定挂钩,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学校应明确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学校围绕科学研究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项目立项、成果鉴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十条 加强监督和约束。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十一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学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工作小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调查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终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校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二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风建设指导委员会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2)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

3)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定期开展学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工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相关工作的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工学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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