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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www.hnedu.gov.cn 发布时间:2012-04-11 15:56 浏览数:1712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加强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考试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侧重于教师学术和学生考试两大方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的所有在编教师、科研人员、其他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学习和工作的外聘教师、实习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加强教师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

第三条 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第四条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作为新教师职业培训的必修环节;新教师上岗前须与学院签署《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责任书》;经常举办教书育人、论文写作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报告;向学院教师发放教育部、科技部有关文件以及《诚实做学问》、《学术规范导论》等学习材料。

第三章   加强学生的考试诚信教育

第五条 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安排专业认知、学籍管理规定、违纪处理办法等必修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课中,加入“八荣八耻”、考试诚信教育等必修内容;在课堂中,结合科学史,表现知识发生的过程,用科学家的事迹教育学生;在课外科技活动中,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主题教育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成长,成才,成功”和“唤醒信仰意识,唤起责任情感,焕发创新精神”等考试诚信的教育。

第四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三)学术作品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四)合作作品的署名应按照在作品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七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作品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单独成果发表。

(四)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作品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五)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六)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八)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八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二)在提供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设计或作业

(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罚则

第九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六章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十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在考生就座课桌及其附近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内容,但又不在考试前及时报告者;

(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图文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者;

(五)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使用通讯工具(如收发信息、查看短讯等)者;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双方;

(七)将试题答案、答题卡带离考场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者;

(八)擅自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计算器等物品者;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考生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

(十)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制止无效或者多次发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伪造考试证件、证明及相关材料者;

(二)评卷过程中认定答卷字迹前后不一致、或在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以上)雷同卷者;

(三)其他相关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及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认定为连带考试作弊: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情节恶劣者;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考学生,态度恶劣者;

(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和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取消该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按零分计,全院通报批评,同时将其考试作弊的情况转交学工处,建议对其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视其悔改表现好坏,决定能否在其基本学习年限内给予重修机会。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人事处、监察室、教务处、学工处、体育系、社体系、思政部、继续教育部推荐,原则上每个部门各1人,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院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风建设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第十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学工处,分工如下:教务处负责受理有关教师和职员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学工处负责受理有关学生的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部门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五)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院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院学风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241日起施行,由院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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